成住建發〔2020〕148號
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局、成都高新區公園城市建設局,各相關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局屬相關單位、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培育誠信履約市場,優化營商環境,強化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構建以信用建設為抓手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關于印發〈關于對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經〔2017〕1206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成辦函〔2017〕79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局制定的《成都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5月7日
成都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培育誠信履約市場,優化營商環境,強化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構建以信用建設為抓手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關于印發〈關于對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經〔2017〕1206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成辦函〔2017〕79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量化分級、發布、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名詞釋義) 本辦法所稱開發企業信用信息是指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形成并用以分析、量化其信用狀況的記錄。
第四條(主管部門)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通過全市統一的住建領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用系統)開展信息發布工作。
各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市)縣住建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量化分級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管理原則) 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和“誰征集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六條(信用信息的構成) 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基本信用信息由開發企業的工商注冊登記、股東及開發項目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信用承諾等信息構成。
良好信用信息由開發企業的資質等級、經營業績、社會貢獻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門發布的獎勵、表彰等信息構成。
不良信用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門認定的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構成。
第七條(征集途徑) 信用信息征集途徑主要包括:
(一)開發企業自行申報的信用信息;
(二)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反映開發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三)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四)市住建部門通過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獲取的信息。
第八條(信息變更) 開發企業在辦理成都市住建領域相關業務時,應通過信用系統如實申報信用信息,并提供佐證材料;申報的信用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善相應信息。
第九條(征集依據) 信用信息的認定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門作出的表彰和處理的決定文書以及其他經查證屬實的信息材料為依據。
第十條(事前信用承諾) 建立開發企業信用承諾制度。開發企業在辦理成都市住建領域相關業務時提供的書面誠信承諾納入開發企業信用記錄,并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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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量化分級
第十一條(信用記分標準) 市、區(市)縣住建部門依據適時調整并公布的《成都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記分標準》(以下簡稱《記分標準》,附后),對開發企業開發經營活動實施動態記分,信用系統自動產生相應的信用量化分值。
第十二條(信用關聯) 開發企業與我市行政區域內其他開發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的,可向市住建部門申請實行母、子公司信用關聯管理。經市住建部門確認實施信用關聯的,按企業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信用量化分值的產生) 開發企業在信用系統新建基本信用信息經公示3日后無異議的,信用系統自動以60分作為其信用基礎分。
第十四條(信用等級的構成) 開發企業的信用等級根據信用量化分值分為A(A++、A+、A)、B、C、D四等六級。A++級為信用優秀,A+級為信用良好,A級為信用較好,B級為信用一般,C級為信用較差,D級為信用不合格。
市住建部門適時發布信用等級量化標準。
第十五條(信用記分的流程) 開發企業申請信用記加分的,應依據《記分標準》的規定通過信用系統提出加分申請,市住建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后納入信用記錄。
市、區(市)縣住建部門對開發企業信用記減分的,應依據《記分標準》的規定通過信用系統予以記錄,同時信用系統向開發企業發出信用記減分預警告知。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發布
第十六條(發布范圍和內容) 市住建部門通過信用系統向社會發布開發企業的信用信息,并交換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信用管理系統、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直接查閱:
(一)基本信息;
(二)信用信息類別及情形;
(三)信用等級量化結果。
第十七條(異議處理) 開發企業認為其信用信息有誤的,可向發布信息的住建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受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將核查結果通知異議人,確認有誤的,予以糾正。
信用系統對異議期的信息包括異議處理結果予以標注。
第十八條(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開發企業有下列失信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部門納入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懲戒對象名單),并及時抄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營管部等部門:
(一)未能將商品房預售款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導致預售商品房工程停工、爛尾;
(二)因拖欠工程款,導致施工單位無法足額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
(三)年度累計不良信用記錄達5次(含)以上或年度累計信用記減分達到10分或信用等級為D級;
(四)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五)未履行主體責任,導致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六)其他依法依規應納入懲戒對象名單的行為。
懲戒對象名單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九條(信用修復) 開發企業有《記分標準》中一般失信行為,在有效期內及時整改、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的,可登陸信用系統對一般失信行為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上傳整改的證明材料,經信息發布的住建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通過后,信用系統撤銷減分記錄,并停止該條信息發公布。一般失信行為的最短有效期為2個月。對于有《記分標準》中嚴重失信行為或3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為的,信用系統不支持信用記減分記錄的修復,且記減分有效期不低于12個月。
被列入懲戒對象名單的開發企業,在懲戒對象名單有效期滿后,糾正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嚴重失信行為的,可通過信用系統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市住建部門核實后從懲戒對象名單中移除;開發企業在懲戒對象名單有效期滿后,未糾正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嚴重失信行為的,市住建部門繼續對其實施懲戒對象名單管理。
第五章 信用等級量化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條(信用激勵) 對信用等級為A級及以上的開發企業實施以下激勵:
(一)免于開發建設項目動態核查;
(二)提供銀行保函的,給予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額度相應的下浮比例;
(三)優先推薦參與政策性住房項目招投標活動;
(四)優先辦理成都市住建領域相關業務;
(五)優先推薦參加相關評優、表彰活動;
(六)優先推薦參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七)推送至“成都信用”、“信用中國”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對C級信用的監管) 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開發企業實施以下預警:
(一)每年不低于2次的開發建設項目重點核查;
(二)信用關聯企業不再享受A級及以上的激勵措施;
(三)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額度相應上浮一定比例;
(四)不支持其參與我市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的投標活動;
(五)信用系統向企業發出信用預警提示,并在信用系統記錄提醒、約談、告誡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對D級信用的監管) 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開發企業,實施以下懲戒:
(一)對企業資質升級不予支持;
(二)每季度不低于1次的開發建設項目重點核查;
(三)股東企業不再享受A級及以上的激勵措施;
(四)不支持其參加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的投標活動;
(五)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額度相應上浮一定比例;
(六)向企業發出失信懲戒告知信息,并在“成都信用”、“信用中國”網站予以公示。
第六章 監督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市、區(市)縣責任) 市、區(市)縣住建部門按照一次建立、適時更新、不重復提交的原則,通過信用系統共享開發企業信用信息,并作為開發企業辦理住建領域相關業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在履職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辦法實施) 本辦法2020年6月7日實施,有效期2年。本辦法實施后,原《成都市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成建委發〔2017〕135號)同時廢止,開發企業原有信用記分和信用等級予以整合,其信用信息記錄繼續有效。
第二十六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市住建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1. 成都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加分標準
2. 成都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減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