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成都鵬業軟件 發布日期:2020-02-21 瀏覽量:5267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5號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建筑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控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總量,促進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的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四川省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術語含義)
本規定所稱建筑節能,是指在建筑的建設、改造、使用過程中,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在保證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動。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改(擴)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筑工程項目)的建筑節能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實施前未達到建筑節能標準的既有建筑,應當逐步實施建筑節能改造。
第四條 (管理部門)
市住建部門負責本市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市管項目范圍的建筑節能工作。
區(市)縣住建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市管項目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經信、規劃和自然資源、機關事務、科技、市場監管、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筑節能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宣傳規劃)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節能的宣傳,增強公眾的節能意識,逐步建立社會監督機制。
市住建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按照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能源發展規劃,編制建筑節能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發展導向)
本市鼓勵開展建筑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大力推廣應用節能技術、產品、設備,重點發展下列綠色低碳的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
(一)具有節能保溫、隔熱性能的墻體、樓地面與屋面等圍護結構;
(二)門窗、幕墻節能技術;
(三)節能空調技術與產品;
(四)高效節能的供配電技術與產品;
(五)建筑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六)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及設備;
(七)集中供冷、供暖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八)建筑節能智能控制與分項計量技術與裝置;
(九)建筑能耗監測、檢測評估技術與產品;
(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與產品;
(十一)綠色建材技術與產品;
(十二)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七條(資金保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節能發展的財政資金支持,推進建筑節能的科研、推廣和應用,具體辦法由住建部門會同財政、發改、經信、科技、金融、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鼓勵金融機構對建筑節能示范工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應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及建筑碳排放權交易等項目提供支持。
第八條 (設計、施工標準)
建筑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嚴格執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411)等國家、行業或者省現行有關標準和規范。建筑設計中裝配率、綠色建材的使用比例應當達到國家、省、市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相關要求;新建、改(擴)建的公共建筑應當設計安裝分類分項能耗計量裝置,并與市級公共建筑能耗監測系統聯網。具體辦法由市住建部門制定。
市住建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編制適用于本市的建筑節能設計、施工、驗評規定。
第九條 (工程要求)
建筑節能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產品、設備和技術應當符合國家建筑節能標準以及相關建筑節能規范的要求。政府性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優先采用建筑節能新材料、新產品和新技術。建筑節能材料、產品、設備應當實行標識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住建部門會同經信、市場監管等市級部門制定。
建筑物照明工程應當合理選擇照明標準、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選用節能型產品,降低照明電耗,提高照明質量。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產品、設備和技術。
第十條 (節能改造)
區(市)縣住建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范圍和要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老舊建筑改造等城市更新工程應當結合實際,采取適當節能措施同步實施建筑節能改造,建設單位應當明確節能改造措施、保障費用。
市和區(市)縣國家機關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大力推廣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第十一條 (運行節能)
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節能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建筑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人為損壞建筑圍護結構、用能系統和能耗監測系統。
市住建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的建設,開展能耗監測、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等工作,制定不同類型公共建筑的單位能耗定額。
第十二條 (相關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的標準委托建筑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不得降低標準,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將建筑節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納入竣工驗收內容,并將含有建筑節能內容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住建部門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新建商品住宅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設計單位在設計建筑工程項目時應當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審查建筑節能的內容,出具的審查意見書中應當含有建筑節能審查意見。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規程進行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的規定和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實施監理,對未經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和不符合建筑節能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件和設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用能技術和耗能過高的用能材料、產品、設備,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項目中安裝和使用。
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節能服務機構應當承擔建筑節能運行管理責任,如實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數據,不得干擾阻礙相關部門開展建筑能耗監測、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等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住建部門職責)
住建部門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未按節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達不到相關驗收標準的工程項目,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依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相關部門職責)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筑工程項目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其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建筑節能篇章的專題論證。凡無節能篇章或者節能篇章未經評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發改部門不予受理。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查的建筑工程項目規劃方案,應當含有建筑通風、采光、玻璃幕墻等建筑節能內容。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節能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
市和區(市)縣住建部門應當對建筑節能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組織建筑節能技術培訓。
第十六條 (違反有關監理規定的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將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用能技術和耗能過高的用能材料、產品、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依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其他相關規定的責任)
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新建商品住宅,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產品、設備和技術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施工圖設計審查規定的責任)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照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運行節能的責任)
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節能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損壞建筑物圍護結構、用能系統的,依據《四川省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損壞能耗監測系統的,或者干擾阻礙建筑能耗監測、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等相關工作的,由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責任追究)
住建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實施。2005年12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建筑節能管理規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同時廢止。